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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少中国家庭“想要理财却苦无门径”的痛点,各大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方面下足了功夫,市面上也因此出现了琳琅满目的财险产品。不过,过多的财险产品也让一些消费者挑花了眼!针对这一情况,小沃今天就带大家快速了解财产保险。
什么是财产保险?
基础含义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业务范围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赔偿的三种方式是什么?
(1)首先就是针对的不定值保险,并不是所有的财物都是可以估价的,即便是当时可以估价,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其会出现增值或者贬值,对于这类保险财物很多保险机构采用的是比例赔偿方式进行理赔,先确定保险金额作为理赔的最高限额,而不是财产的实际价值,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损失的。
如果保险金额比损失发生时财产的实际价值低就构成了不足额保险,这部分金额损失保险机构往往会按照保险金额与出现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来进行计算赔偿金额,很多时候这些赔偿方式主要用于一些财产市场价值波动比较大的动产投保。
(2)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理赔方式是限额赔偿方式,这种方式是投保者的财产损失超过一定限度的时候保险机构才会负责,不然保险机构不负责理赔。
(3)最后一种理赔方式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也就是只要事故是在保险约定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管你是不是足额保险,都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按照其他方式,当然这种方式其最高赔偿金额是不会超过保险金额的。
财产保险投保误区有哪些?
误区一:放弃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追偿权利
有些财产损失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对于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取得代位追偿权时,可以先予以赔偿,然后再向第三方追偿。有些投保人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却认为如何向第三方追偿是保险公司的事,与己无关,其实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误区二:保险就是“现得利”
社会上一些人由于急功近利的思想作怪,总认为花钱买了保险就要马上得到回报,如果保险期内没有发生事故而未得到赔偿款,就觉得吃亏了。有的人甚至铤而走险自己造出事故,以骗取保险公司赔偿,结果有的“偷鸡不成蚀一把米”,受到法律的制裁。事实上,保险也是一种商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保户交了保费,就得到了风险保障。这种保障是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而不完全是赔偿本身。
误区三:不能履行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对投保标的可能面临的危险或是否正处在危险状态十分关注,这也是保险公司据此确定保与不保、适用何种费率档次、明确保险与投保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判断风险的大小,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不遗漏、不隐瞒、不欺诈。若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致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误区四:标的变化不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标的随时可能遭遇风险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涉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变化等相关内容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审核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误区五:保险金等于赔偿金
在许多财产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中都明确规定,该险种的最高保险金额为多少,即在出险时最多只能赔付的限额。但在具体的理赔过程中,还要根据被保险标的的损伤或破坏的程度而定,因而保户得到的实际理赔金额一般都小于保险金额。
误区六:超额投保
投保财产保险时,确定的保险金额大于所保财产的实际价值。在保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超过部分是无效投保,多缴了保险费,是不必要的浪费,保险公司在定损中,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损失多少赔多少。
误区七:投保后,投保人可以高枕无忧
有一些保户认为,投保后,危险都交给保险公司了。根据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参加保险的人有维护财产安全的义务。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要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措施,将财产损失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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